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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勞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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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壇元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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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8-5-17 08:58:12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過勞死,源自日語,是一種職業性的突然死亡,因工作過度(過勞)致積勞成疾而死。其原因為由壓力引起的心臟病發作,或是長期疲倦所導致的中風致死。第一宗有紀錄的過勞死個案發生於日本,當中一名工作在日本最大的報紙公司二十九歲的海外運輸部男員工,在他工作期間突然中風身亡。事件最初不為留意,直到1980年代泡沫經濟破滅,同公司幾位較高職位的行政人員正值壯年,卻在沒有明顯疾病的情況下猝死。當地傳媒馬上針對事件報導,並很快把這種現象稱為「過勞死」。在1987年,由於過勞死現象受到大眾的廣泛關注,日本勞動省不得不就因工作猝死的人數作出統計。
台灣過勞死的現象在於資方濫用責任制,使員工不得不超時工作以免被遣散。2011年台灣為減低過勞死,開始讓員工超時工作的資方加以罰則,但被資方認為是妨礙投資。


容易誘發過勞死的工作生活習慣
上下班單程所耗時間超過兩小時
平均每個月出差超過四次
因為經常長時間加班或經常泡夜店而幾乎每天都在晚上10點以後回家,或者每星期都有兩三天在午夜12點以後回家
平均每星期都有應酬並在應酬時大量飲酒
有較重的菸癮
喜食油炸、煙燻或辛辣的食物
缺少戶外運動,連出門散步都抽不出時間
與多數同事關係不睦
性格敏感易怒,常因細故與他人爭執
遭到上司的責罵或處罰後情緒長時間低落,難以平復


預防過勞死
法律明定每日、每週、每月之工作時數上限。
鼓勵員工適時休假,取消「不休假獎金」。
資方不要以責任制,成為讓員工無限制加班的藉口。
定期舉辦員工健康撿查。
調整企業文化,從「為公司賣命」,到「創造企業與個人雙贏局面」。
調整主管對於員工的心態:勤勞不是萬靈丹、有時甚至是毒藥,傷害員工會傷害企業。
在不縮減人力及薪水之前提下,採用降低成本,提高效率的自動、半自動化工作系統。
政府單位確實執法,處罰常態性要求員工超時工作的不肖企業,最好以刑事責任對付不肖企業(如劉姍姍在美國因為虐傭而被羈押重判,但在臺灣就不會出事)。
改以就業為導向的經濟政策,完全就業可以增加員工對僱主的議價能力,避免過勞現象。
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9%81%8E%E5%8B%9E%E6%AD%BB
/20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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